(2016)沪0106执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成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上海双得力物流有限公司、蓝广生等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成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上海双得力物流有限公司,蓝广生,李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620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6执62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成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杨文华。被执行人上海双得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照林。被执行人蓝广生,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畲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执行人李照芳,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原告上海成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双得力物流有限公司蓝广生李照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成协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08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双得力物流有限公司目前已不经营,其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均未能执行。蓝广生李照芳下落不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XXXXXXX.83元及利息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