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韦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韦某,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韦某申请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某应支付申请人韦某案款7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象州县人民法院(2014)象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祥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