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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文新与张佩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新,张佩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152号原告:张文新,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身份证号:×××。被告:张佩明,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原告张文新与被告张佩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