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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玉池、宋祖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池,宋祖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池,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宋祖奇,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王玉池与宋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宋祖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宋祖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宋祖奇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处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虽在建行凤阳支行、工行凤阳支行、农行凤阳支行有开户,但无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宋祖奇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现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