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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建敏与李伟、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敏,李伟,赵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敏,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齐王村齐王庄。被执行人:李伟,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金牛小区。被执行人:赵冬梅,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金牛小区。本院在执行王建敏与李伟、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伟、赵冬梅有位于颍州区清河路金牛小区10#楼106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伟、赵冬梅所有的位于颍州区清河路金牛小区10#楼106室(房地权证号为2010014858、20100148**)的房产,期限为三年。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晓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