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彩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77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住所地柘城县迎宾大道与未来大道交叉口(金沙花园楼上),组织机构代码67166537-X。负责人王洪卫,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宇靖,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徐彩兰,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柘城县。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与被告徐彩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凤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于2017年4月2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