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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秀平与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平,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高秀平,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秀平与李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海军向申请人高秀平支付欠款13.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195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海军于2017年4月17日履行10000元,并将被执行人李海军所有的一辆车抵押给申请人偿还欠款,剩余75000元于2017年5月份开始,每个月30日前向申请人履行5000元直至75000元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申请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新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