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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吕永胜与王俊利、尚旭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胜,王俊利,尚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125号申请人吕永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俊利,男,汉族。被执行人尚旭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永胜与被执行人王俊利、尚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任海斌审判员 庞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