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吕永胜与王俊利、尚旭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永胜,王俊利,尚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125号申请人吕永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俊利,男,汉族。被执行人尚旭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永胜与被执行人王俊利、尚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任海斌审判员 庞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