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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涌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60号移送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涌,男,汉族,1991年4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兴国县。本院依据(2016)赣079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林涌判处诈骗罪处罚金3万元,并依法追缴被告林涌违法所得人民币425.7248万元,但被告林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涌所有的价值428.7248万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