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01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嘉尧农机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志、袁小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嘉尧农机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王志,袁小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2083号申请人:乌兰浩特市嘉尧农机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北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范海燕,经理。被申请人:王志,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袁小娜,女,1977年12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申请人乌兰浩特市嘉尧农机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王志、袁小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乌兰浩特市嘉尧农机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王志、袁小娜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北物流园区嘉尧农机市场1号商业楼S-10号门市(原房产证号兴安盟房权证乌兰浩特市字1100115004**),保全价值2400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袁小娜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北物流园区嘉尧农机市场1号商业楼S-10号门市(原房产证号兴安盟房权证乌兰浩特市字110011500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