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1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存贵申请执行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贵,高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李存贵,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高洪波,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李存贵申请执行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存贵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