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存贵申请执行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贵,高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李存贵,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高洪波,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李存贵申请执行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存贵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