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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毛利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辽1282执118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与被执行人毛利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原市公证处(2013)开证经强字第340号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毛利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院认为,开原市公证处(2013)开证经强字第340号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开原市公证处(2013)开证经强字第340号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