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执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樊海成、罗伟与苏春红、侯长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海成,罗伟,苏春红,侯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3执362-1号申请执行人:樊海成,女,1960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罗伟,男,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解放南路都市。被执行人:苏春红,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侯长红,女,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海成、罗伟与被执行人苏春红、侯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建华审判员 夏友粉审判员 王剑武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