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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克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康亮、郑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克山支行,康亮,郑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克山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家庆,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康亮,男。被执行人郑春艳,女。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克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康亮、郑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抵押财产权属不明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鑫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