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454号原告:潘某某,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涛,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保明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麦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