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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454号原告:潘某某,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涛,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保明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麦霏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