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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曲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573号原告曲某,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徐某,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