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红旺生资商店诉被告曹福、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红旺生资商店,曹福,王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862号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红旺生资商店,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经营者:田淑芳,职务经理。被告:曹福,男,自然简历不详,住虎林市虎头镇。被告:王冬梅,女,自然简历不详,住虎林市虎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红旺生资商店诉被告曹福、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公告费)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红旺生资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8元,退还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红旺生资商店。审 判 长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