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0211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徐某、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0211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青岛炜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51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106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5108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