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国艳与庞厚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艳,庞厚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02民初19号原告:张国艳,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玉娟,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厚其,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张国艳与被告庞厚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赖玉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厚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16万元、利息45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1月17日,以后另计)。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7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办理房产证,同日出具借条。2015年7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间为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7月15日。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清偿义务并从2014年9月17日开始计付利息。被告庞厚其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份《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以下统称《借条1》),载明:“今因给房办证,特向张国艳借到(60000.00)陆万元整。”2015年7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以下统称《借条2》),其上记载:被告借到原告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7月15日止;如到期未还,按国家允许的最高民间借贷利息计付自借款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本金为6万元,利息4万元。《借条2》落款处另注明2015年7月15日前还钱。本院认为,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但不能必然证实出借人已实际履行提供款项义务。本案中,原告仅持有两份《借条》,对于款项交付事实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借条2》约定的借款期限截止于出具之日,文末又另行约定还钱期限在该借条出具时间以前,并且借期过短而利息约定过高,明显与一般生活常识不符。其次,《借条2》确定的借款本金为6万元,与《借条1》载明的借款金额相互吻合,不能排除《借条2》实为《借条1》本金及利息之转化的合理怀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条2》所记载的借贷事实存在真伪不明,无法确信该笔借款实际发生之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据上,《借条2》实为《借条1》的补充约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发生金额为6万元,利息约定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自借款发生之日计付。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9月1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超出上述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厚其向原告张国艳归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9月1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国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国艳负担2281元,被告庞厚其负担1309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590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爵人民陪审员 李成霖人民陪审员 凌宜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柏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