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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颜响英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响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民特3号申请人颜响英,女,194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人颜响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孙敏娟失踪,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颜响英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婆媳关系,申请人之子刘长元因病身故,其妻孙敏娟于2011年3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孙敏娟,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镇酿溪居委会,系申请人之媳。被申请人于2011年离开原居住地后一直未归,没有音讯。申请人颜响英申请宣告孙敏娟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发出寻找孙敏娟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孙敏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敏娟于2011年离开原居住地外出,此后没有再回到原居住地,且与原来共同生活的人没有联系,时间已逾两年之久,现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敏娟失踪;指定颜响英为孙敏娟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