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田成祥、田焱、田晶与翟朋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田成祥,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图们市石岘造纸厂职工,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田焱,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图们市志诚小学教师,现住图们市。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晶,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图们市石岘镇中心卫生院职工,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田晶,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图们市石岘镇中心卫生院职工,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翟朋举,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田成祥、田焱、田晶申请执行翟朋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成祥、田焱、田晶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5194.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4日向三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0000元、于2017年4月1日支付执行款28000元、于2017年4月14日支付执行款74630元,以上共计122630元,其中包括应赔偿的经济损失1151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02元、案件受理费3620元、执行费1713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