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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烟台百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烟台海创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百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烟台海创特种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3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百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振华街9号。法定代表人:刘荣,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海创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振华街9号。法定代表人:吴爱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百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海创特种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海创特种陶瓷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68048元,余款到期债权未到期暂不能支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修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