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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华视印刷有限公司、牛佑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华视印刷有限公司,牛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224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华视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丹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2454766-9。法定代表人:潘天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牛佑林,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华视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佑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牛佑林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跃宁审 判 员  毛守群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