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安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美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安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9号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生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美英,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现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美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人民币8320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孙美英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旭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公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