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彭凌霞与罗意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凌霞,罗意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519号原告:彭凌霞,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罗意,男,住址不明。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彭凌霞与被告罗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根据原告彭凌霞提供的被告罗意身份信息,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原告彭凌霞未能就其起诉的被告罗意系真实、明确的被告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凌霞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6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雪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