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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升苗、叶珍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升苗,叶珍美,吴中其,吴昊,章海游,陈晓华,胡萍,桐庐燕山木业工艺品厂,杭州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淳安县大市毛毯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541号申请执行人徐升苗,男,194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珍美,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吴中其,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吴昊,女,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章海游,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陈晓华,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胡萍,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燕山木业工艺品厂。住所地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5442505-6。法定代表人吴中其。被执行人杭州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组织机构代码563024356。法定代表人吴中其。被执行人淳安县大市毛毯厂。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大市镇麦坞路4号。经营者章海游。本院在执行徐升苗与叶珍美、吴中其、吴昊、章海游、陈晓华、胡萍、桐庐燕山木业工艺品厂、杭州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淳安县大市毛毯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叶珍美、吴中其、吴昊、章海游、陈晓华、胡萍下落及九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906号案已查封杭州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和处置其名下的位于桐庐县百江镇崇文路168号的房地产(抵押银行)、已查封处置桐庐燕山木业工艺品厂名下的位于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1幢的厂房(抵押银行)、已查封处置叶珍美和吴中其共有的位于本县分水镇富民路锦城XX嘉园的房产,以上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执行,陈晓华已支付案款20万元、胡萍已支付案款10万元、吴昊已支付本案案款27967.6元(经分配分得),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叶珍美、吴中其、吴昊去向及叶珍美、吴中其、吴昊、章海游、陈晓华、胡萍、桐庐燕山木业工艺品厂、杭州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淳安县大市毛毯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章海游已司法拘留15天。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叶珍美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2件,申请标的约820万元;被执行人吴中其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20件,申请标的约1086万元;被执行人吴昊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2件,申请标的约102万元;被执行人陈晓华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2件,申请标的约75万元;被执行人桐庐燕山木业工艺品厂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3件,申请标的约428万元;被执行人杭州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45件,申请标的约883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万元及利息11.7万和从2016年1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85元、保全费3605元、执行费8570元;现已执行到案款327967.6元、案件受理费4985元、保全费3605元、执行费857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叶珍美、吴中其、吴昊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徐升苗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叶珍美、吴中其、吴昊、章海游、陈晓华、胡萍、桐庐燕山木业工艺品厂、杭州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淳安县大市毛毯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