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5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贵州高新浦东电缆有限公司与七星关区光缆电力经营部、周礼彬、郭仁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高新浦东电缆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光缆电力经营部,周礼彬,郭仁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5执55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高新浦东电缆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浦东电线电缆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支七路。法定代表人陈金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琴琴,贵州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七星关区光缆电力经营部,住所地毕节七星关区新城区金源名都C栋.经营者周礼彬。被执行人周礼彬,男,汉族,1977年9月6日生,住所地毕节市。被执行人郭仁会,女,汉族,1975年7月19日生,住所地毕节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七星关区光缆电力经营部、周礼彬、郭仁会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七星关区光缆电力经营部、周礼彬、郭仁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七星关区光缆电力经营部、周礼彬、郭仁会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七星关区光缆电力经营部、周礼彬、郭仁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115执5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