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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陆顺勋与攀枝花市科桌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玖、张晓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顺勋,攀枝花市科桌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久,张晓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626号原告:陆顺勋,女,汉族,1953年11月出生,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攀枝花市科桌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布德社区河西组。法定代表人:马洪久,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告:马洪久,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张晓清,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顺勋与被告攀枝花市科桌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玖张晓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顺勋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顺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顺勋撤回起诉。原告陆顺勋在缴费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缴纳诉讼费。审判员  李仕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