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4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浙江贝思得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浙江贝思得电器有限公司,滕兴标,章建江,章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中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6817976-0。主要负责人:李文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贝思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白米堰村,组织机构代码56440274-2。法定代表人:章建江。被执行人:滕兴标,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章建江,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章雪英,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与浙江贝思得电器有限公司、滕兴标、章建江、章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贝思得电器有限公司、滕兴标、章建江、章雪英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被执行人章建江执行款98600元,另查明,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滕兴标、章雪英所有的房地产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