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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648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王某某银行帐户存款269686.8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