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648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王某某银行帐户存款269686.8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