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琦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琦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349号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被执行人孙琦琳,女,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移送执行孙琦琳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孙琦琳负担188元。被执行人孙琦琳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188元,执行费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琦琳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3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