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刚、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刚,陈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741号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蒲军,职位:总经理。被告:胡刚,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陈静,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刚、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