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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刚、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刚,陈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741号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蒲军,职位:总经理。被告:胡刚,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陈静,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刚、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