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与如皋市东陈镇大悲禅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如皋市东陈镇大悲禅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82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路55号。法定代表人石剑,局长。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镇大悲禅寺,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蒋宗村*组。法定代表人秦树红。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皋国土资罚[2016]0212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镇大悲禅寺(以下简称大悲禅寺)1、退还非法占用的463.02平方米(折0.69亩)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东陈镇蒋宗村7组土地新建寺庙用房。截止到2016年8月24日,经如皋市勘测院实地勘测,被处罚人占地面积463.02平方米(折0.69亩),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422.77平方米。对照东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上述用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455.1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中提规划,7.9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基本农田。占用前土地类别:7.91平方米为园地、455.11平方米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被执行人的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2016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拟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皋国土资罚[2016]0212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63.02平方米(折0.69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基本农田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5.1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55.11元。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基本农田的7.9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及人民币237.3元。共计人民币692.41元,上缴市财政。并告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缴纳罚款692.41元,但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其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皋国土资罚[2016]0212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处罚人大悲禅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亦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皋国土资罚[2016]0212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镇大悲禅寺1、退还非法占用的463.02平方米(折0.69亩)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由如皋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镇大悲禅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代理审判员 江丽南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