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日成、韩衍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日成,韩衍正,吕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潘日成,女,192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韩衍正,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吕秀梅,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日成与被执行人韩衍正、吕秀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新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