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国伟、赵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伟,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伟,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赵伟,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国伟与被执行人赵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58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坚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国伟与被执行人赵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58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