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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8-11

案件名称

何忠飞与刘世学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忠飞,刘世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5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忠飞,女,1971年8月4日生,穿青人,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被执行人刘世学,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民终1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世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世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世学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世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115执5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