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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姜秀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姜秀云,吴庭俊,敖成刚,刘晓英,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永春,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迎龙,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秀云,女,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原住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一审被告:吴庭俊,男,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一审被告:敖成刚,男,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一审第三人:刘晓英,女,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审第三人:凌伟,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秀云及一审被告吴庭俊、敖成刚,一审第三人刘晓英、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本案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玉林审 判 员 张 纯审 判 员 李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万 怡书 记 员 方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