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裘**、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裘**,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672号申请执行人:裘**,男,1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丁**,男,1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裘新喜与被执行人丁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浙0683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裘新喜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亚良长期外出无下落、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裘 海 燕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代理审判员 陈 荣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