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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4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泉州中顺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泉州中顺物流有限公司,王清辉,吴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49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242-3。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思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中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北路408-430号经协大楼四楼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6507503-1。法定代表人:王清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清辉,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4日,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吴金容,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3日,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中顺物流有限公司、王清辉、吴金容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以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2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海法商字第00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鄢 坤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