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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600-2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69年9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6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2年1月生,汉族。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6)豫05民终8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河南安阳商都农商银行账号19205002700018398XXXX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秀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