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974号原告段某某,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郝某某,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