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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974号原告段某某,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郝某某,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