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许红与斯丽梅、赵梁柱、刘永波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斯丽梅,赵梁柱,刘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许红,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斯丽梅,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赵梁柱,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刘永波,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红与被执行人斯丽梅、赵梁柱、刘永波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管延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