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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黄红军、永合畜牧有限公司、仙桃市益万家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郭红艳、毕向荣、童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红军,永合畜牧有限公司,仙桃市益万家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郭红艳,毕向荣,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72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红军,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永合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世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仙桃市益万家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红军,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红艳,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毕向荣,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童亮,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无职业。申请执行人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红军、永合畜牧有限公司、仙桃市益万家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郭红艳、毕向荣、童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黄红军偿还申请执行人仙桃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1010677元,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10万元,被执行人永合畜牧有限公司、仙桃市益万家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郭红艳、毕向荣、童亮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黄红军、王永合畜牧有限公司、仙桃市益万家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郭红艳、毕向荣、童亮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