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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彩霞、杭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彩霞,杭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1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邱鹏孝。被告刘彩霞,女,汉族,1984年出生,陕西省人。被告杭彩霞,女,汉族,1974年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彩霞、杭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