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侨园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敏,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侨园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33号申请执行人:蒋敏,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金彤方,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吕洋,总经理。被执行人:侨园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宋连跃,总经理。上述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顾丹凤,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蒋敏与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侨园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侨园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2221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由上海侨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侨园快乐养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2,317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表示暂无能力履行,希望延期执行,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全额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全额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如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洁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佩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