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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建领、朱县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领,朱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领,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朱县文,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李建领与朱县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县文赔偿申请人李建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2382.3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于2017年4月22日将案件款全部领走,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李铁山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