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民终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晓娟诉被上诉人刘丕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娟,刘丕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1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娟,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满族,系大连泽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丕孟,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聚会,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晓娟因与被上诉人刘丕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9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晓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被上诉人刘丕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聚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依据上诉人(乙方)与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甲方)签订的辽宁省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约定:“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应当妥善保管甲方发放的福利彩票供销证,将其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第(十一)项约定:“乙方应当规范使用、维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得知案外人李楠将设备经营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后与李楠达成协议,视为对转让行为的追认,对上诉人发生法律效力,与上述约定相悖。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本案转让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另,前述合同期已届满,上诉人是否继签合同,亦应一并查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94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蔓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