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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齐忠厚与乌海市东宁置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忠厚,乌海市东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488号申请执行人:齐忠厚,男,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乌海市东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温馨家园西门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张俊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齐忠厚与被执行人乌海市东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晶晶审 判 员  代 庆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