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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唐琴喜、赵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琴喜,赵真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川068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回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理事长。被执行人:唐琴喜,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真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与唐琴喜、赵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的(2010)绵竹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363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恢71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