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吕桂阶与吕桂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桂阶,吕桂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2936号原告:吕桂阶(曾用名吕桂階),男,1939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才,男,197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吕桂山,男,195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原告吕桂阶与被告吕桂山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桂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桂阶负担。审判员 杨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霞 搜索“”